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殿丽。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殿丽与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9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限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兴西路“聚仙阁”3幢2单元604号房产权证办至申请执行人刘殿丽名下。二、限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殿丽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4月25日起办理房屋权属证之日止,以标的587406元的每日万分之0.05计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98.74元,由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向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其他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到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进行经营情况调查,该公司办公楼内已人去楼空,无相关人员在经营;6.到保亭县公积金局调查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保木器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涂志杰的公积金余额,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系列财产调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人尚志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of9urxctkizz9yl7t1 案件唯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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