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根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根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2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7687.78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107687.7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根起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根起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根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刘根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