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坤祖,男,****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危,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琪,男,****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李奉良,男,****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祖诉被告李琪、李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坤祖于2021年9月26日以被告李琪、李奉良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坤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09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229元,由原告张坤祖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林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 萍 校对责任人: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