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创新楼B座3-A1号。
负责人:任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北京扬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文,北京扬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峰,男,1981年1 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与被告刘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峰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