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凌顺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申请人:孙延宝,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凌顺福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延宝所有的吉E××××××××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凌顺福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顺福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押被申请人孙延宝所有的吉E××××××××号轻型封闭式货车。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凌顺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策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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