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刘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给付25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向户籍地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开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刘强进行司法拘留。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所,故本院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