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陶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万通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864098834J。
负责人:崔伟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珊涛,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陶秀芳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关于确认平度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7月2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赔偿申请人陶秀芳因2019年10月6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900元,于2021年8月2日前付清,款项付至申请人陶秀芳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姓名:陶秀芳,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账号:62×××49)。
二、本次事故给申请人陶秀芳造成的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85153512778740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00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陶秀芳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2021年7月2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