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武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 被告:晋中志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银海心悦20号楼4单元4102室(经营场所:晋中开发区小赵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178号9-916。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第二、第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斌、晋中志国鑫物流有限公司、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41元,减半收取18821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