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妙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城西商场街52号楼2单元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9GRLK427。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伟,男,住河南省开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妙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河南妙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妙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妙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妙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