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物业服务中心9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吴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华,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姬生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朱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姬生星、朱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