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凌清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湘潭惠欣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北路盘龙商业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邹丹。
审理经过
申请人凌清云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惠欣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凌清云自愿以其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号:88×××46)的银行存款6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清云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惠欣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凌清云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号:88×××46)的银行存款6000元。
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凌清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