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骆常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骆弟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告:邓宗彩(系骆弟兴的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审理经过
骆常聪与骆弟兴、邓宗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日,骆常聪以骆弟兴、邓宗彩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骆常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骆常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元,由骆常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