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
被执行人张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航与被执行人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元,还清1480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