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厨师,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刘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厨师,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波与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为曾经在一起工作认识。2019年9月1日刘健称买车缺钱,向李波借款,李波通过微信陆续转账4000元,4900元,3000元。后刘健告称父亲车祸急需用钱再次电话联系李波,向李波借款。李波从2019年9月16日开始到2019年10月16日陆续多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刘健告8190元。后经催要刘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被告电话不接,人也避而不见,根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刘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李波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本院予以认证:         证据一、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印件)八张,证明刘健向其借款,其通过微信向刘健转账20090元的事实。         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四张,证明刘健确实欠其钱的事实。         鉴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波与刘健曾系同事关系。刘健因购车、其父亲车祸住院需要用钱等理由向李波借款,李波于2019年9月1日、9月2日、9月4日及9月16日、9月24日、9月29日、10月16日分十二次通过其微信(微信号:×××)向刘健微信(微信号:×××)转账共计20090元。后经催要,刘健还款1100元,下欠1899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健向李波借款20090元,李波已将借款2009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刘健,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经成立,刘健理应及时偿还借款,现刘健拒不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波要求刘健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微信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李波陈述刘健已偿还1100元,但系偿还的借款利息,因李波未提交双方存在借款利息约定的证据,故对其关于1100元系偿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11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刘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波借款本金18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2元,由被告刘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占杰 审判员    陈彦林 人民陪审员    白春梅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