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彦磊(系原告的外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周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周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周某4,又名周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红梅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21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红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红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