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4单元16层1611、1612、1613/1614号。 法定代表人:曹达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叁乘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88号青网科技园青网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贾苏龙,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叁乘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6日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叁乘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叁乘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知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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