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上诉人马占民与被上诉人宗伯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甘03民终9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甘03民终9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二行中的“上诉人宗某”补正为“上诉人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