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勃利县居民。
被告:陆贵祥,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德全诉被告陆贵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德全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沈德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75元,由原告沈德全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浩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