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波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陈平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68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平良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50480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平良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