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健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申请人:陈明浩,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粤G×××××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陈金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粤G×××××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
案外人:徐卓帮,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健伦与被申请人陈明浩、陈金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健伦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明浩、陈金生名下人民币46189元的财产(包括号牌为粤G×××××号小型轿车)。申请人提供案外人徐卓帮名下所有的粤J×××××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案外人徐卓帮名下所有的粤J×××××号小型轿车。
二、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陈明浩、陈金生价值人民币46189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的财产。
三、申请保全费481.89元由申请人谭健伦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