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保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徐高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莲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系被告徐高中女儿。
审理经过
原告徐保忠与被告徐高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保忠、被告徐高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莲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保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徐高中恢复与徐保忠相邻的公用地阴沟原状。事实与理由:徐保忠、徐高中系邻居。2019年,徐高中擅自将公用地排水沟硬化,堵塞了公用下水道,以致徐保忠生活排污口无法排出。经多次交涉未果,徐保忠诉之街道,街道信访办现场调解后下发普展信访处字(2019)7号处理意见,明确要求徐高中恢复原状,徐高中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故徐保忠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徐高中辩称:一、徐保忠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说的空地为公用地,其所说的排水沟并非在公用地上。徐保忠所称公用地实为1971年私分土地时,村里分给徐高中的自留地。二、徐保忠屋前已有排水沟,屋后也铺设了排水管,没有理由在徐高中私有地排污。三、徐保忠欺负残障人士,多年前在未告知徐高中的情况下,擅自将厨房、卫生间的污水排入徐高中处,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徐高中的生活。四、展茅街道执法不严,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作出处理意见。请求法院还善者公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保忠、徐高中系普陀区展茅街道黄杨尖村村民,两家南北相邻而居。徐保忠居南,其房屋与其他亲属房屋呈“回”字型坐落,中间隔一走道及案外人平房,徐高中居北。徐保忠房屋居地势高处,徐高中房屋地势居低。徐保忠紧沿“回”字北墙有一排水沟,该水沟前端垂直方向另修一排水沟,穿过道及平房地底,将流水排放至徐高中屋前空地。徐高中屋前为水泥地,屋后为菜地。2019年,双方因流水排放问题产生纠纷,徐高中用混凝土将排水口堵塞,后双方矛盾激化。徐保忠主张百年来历史排水路线即是从案外人平房地底排水沟流经水泥地上原排水沟,再流出。院落内的雨水只能通过被堵塞的排水沟排放,其他途径均无法散水。徐高中主张徐保忠趁徐高中家中多年无人居住,偷挖地底排水沟,将污水排放至其屋前,其屋前空地也无所谓的排水沟,且徐保忠排放的并非雨水,而为卫生间等产生的生活污水,双方矛盾经街道、村委多次调解无果成讼。
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双方均到场。经勘查,一、徐保忠与其亲属共享房屋院落,院落空地为泥土和石块混合物。沿院落北墙排水沟,自高而低修挖,与一窨井相连。二、展茅街道黄杨尖村没有相应的流水线路规划方案,未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雨水除自然流散外,部分经村民自行修挖的排水沟流走。三、案涉排水沟经案外人平房地底而过,平房呈长方形,内装洗手盆、淋浴房、马桶等生活设施,未设置独立生活排污管道。案外人亦为徐保忠亲属。四、徐高中屋前空地未见明显排水沟存在痕迹,案外人平房墙壁及屋檐的雨水自然流下,经徐高中屋前空地,流入菜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应系相邻关系纠纷。徐保忠住宅院落的雨水排放需遵循自然规律和流向、方便生活。案外人平房墙壁及屋檐雨水的自然落水,流入徐高中屋前空地,系自然规律,而徐保忠通过下挖排水沟来进行人工排水,且排水口离徐高中房屋极近,则应考虑邻居徐高中的权利问题,尽量避免给徐高中生活造成影响。现双方对于是否为历史排水路线存在争议,徐保忠不能充分有效地证明其主张,亦未证明其存雨水排水不畅,对其造成妨碍。且经本院到现场勘查,案涉排水沟上方存在产生生活污水的设施设备,同时案涉院落雨水亦有其他散水方向,故本院对徐保忠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保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徐保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