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税建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玉。
原告:胡泊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玉。
被告:孙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胡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第三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九号20号楼1-1、1-2号。注册号:×××88。
法定代表人:郭佳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税建华、胡泊林诉被告孙国民、胡家,第三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税建华、胡泊林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税建华、胡泊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税建华、胡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税建华、胡泊林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