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纯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纯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常纯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9.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敬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