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登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肖**,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冯登华与被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2021年1月21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登华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飞华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登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海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