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邵敬军。
被告:张宝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现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