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其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沈奉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奉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沈奉癸在60×××7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奉癸在兴仁振兴村镇银行60×××7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