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昊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东。
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沪。
被执行人:贺立志,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岳蕾,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昊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立志、岳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兵06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嘉昊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148946.67元(已履行25000元)及执行费2134.19元(未缴纳),合计151080.86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603执7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