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慎勇,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被执行人:李瑞芳,女,****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慎勇与被执行人李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瑞芳在62×××3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38.82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瑞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