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紫云自治县缔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五峰街道东阳新城小区9栋1单元1楼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HCPFP73。 法定代表人:张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帮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紫云自治县缔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帮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紫云自治县缔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紫云自治县缔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紫云自治县缔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紫云自治县缔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正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