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被执行人:龙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雷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34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39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2元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8月2日前支付10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39600元及全部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322元的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的,可以终结案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达成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曙东 审判员  赵建忠 审判员  段源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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