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先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申请人:夏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先华与被申请人夏文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在审理中申请人张先华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夏文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张先华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