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星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2304号。 法定代表人:方娟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娟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审理经过

魏星宏与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方娟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710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魏星宏与被告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书》;2、被告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星宏3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违约金100000元;3、被告方娟娟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1元,由被告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方娟娟共同负担。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魏星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进行调查询问,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申报,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不动产管理局调查其房产情况,经查,无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方娟娟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胜强 审判员  马守锋 审判员  梁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靖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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