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申请人:重庆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关东巷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95573M。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露,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邓昌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芶天美,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昌和、芶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9月23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并履行,申请人重庆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邓昌和、芶天美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554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邓昌和、芶天美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3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