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刚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王成宣,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刚勇与被执行人王成宣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成宣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