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州长江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89765308Q。

法定代表人:陈淑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旭,山东冠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孟京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审理经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孟京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5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共计111250元。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执前调案件,并于2021年2月22日立(2021)鲁1525执保349号案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孟京汉名下山东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内2784.8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执前调解未成功,本院于2021年3月8日正式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京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孟京汉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6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划拨于执前保全冻结的2784.87元,其中1569元已缴纳执行费,剩余1215.87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经向被执行人村中相关人员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村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公开发布。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京汉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际控制住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院查明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支付赔偿金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共计111250元。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2784.87元,其中1569元已缴纳执行费,剩余1215.87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孟京汉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孟京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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