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宝悦服务公司)。

审理经过

关于周嘉文拖欠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粤18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案件受理费297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90元,由周嘉文负担4690元。由于被执行人周嘉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69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嘉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嘉文缴纳受理费4690元,但被执行人周嘉文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询佛冈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居委会等部门,本院(2020)粤1821民初1039号案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嘉文所有的车牌号为粤RU××××雷克萨斯ES300h牌小型汽车一辆,该案仍在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0)粤1821执3056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嘉文在广州军壹悦贸易有限公司中作为股东拥有的60%股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0)粤1821执3056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嘉文在广州军壹悦贸易有限公司中作为股东拥有的60%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嘉文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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