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桂荣,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张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桂荣诉被告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蔡桂荣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蔡桂荣撤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蔡桂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