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起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张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刘绍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起祥与被告张昊、刘绍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起祥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起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起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起祥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