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贾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贾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代理人:吴明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系贾春平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贾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贾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贾侠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贾春平为无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申请人贾侠为被申请人贾春平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贾侠称,申请人贾侠系被申请人贾春平女儿,被申请人常年患有精神疾病,缺乏辨认自己行为的认知,现于淮北市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贾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贾侠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贾春平代理人吴明知称,贾侠陈述的事实属实,同意申请宣告贾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贾侠为贾春平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贾侠与被申请人贾春平系父女关系。经贾侠申请,本院委托,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对贾春平目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皖淮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贾春平患有精神分裂症;2、被鉴定人贾春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户口簿、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村委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贾春平患精神分裂症,已影响其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结合贾春平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对被申请人贾春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贾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贾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贾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申请人的意愿、监护能力,指定贾侠为被申请人贾春平的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贾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贾侠为被申请人贾春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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