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凤荷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19542433L。
法定代表人:张卓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丽,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云南滇中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环城北路于猊江路交叉口峨山大酒店综合楼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217813184C。
法定代表人:赵学财。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滇中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