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宝天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6楼609-20室。
法定代表人:赵炳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永丰镇永新村瑞鹰混凝土销售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永丰镇农机站院内。
经营者:付友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宝天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永丰镇永新村瑞鹰混凝土销售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永丰镇永新村瑞鹰混凝土销售站的存款、收入115195.8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永丰镇永新村瑞鹰混凝土销售站负担本案执行费16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