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拉毛扎西,男,生于****年**月**日,藏族,甘肃省夏河县人,不识字,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夏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甘3027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毛扎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10000.00元。宣判后,拉毛扎西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21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拉毛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4次。另查明,该罪犯已于2018年10月16日缴纳罚金10000.00元。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2018)甘3027刑初33号夏河县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拉毛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拉毛扎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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