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梁秀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裴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陈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毛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赵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
被保全人:秦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梁秀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裴艳丽、王建新、陈春兰、毛剑峰、赵连生、秦玉兰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382,80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38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裴艳丽、王建新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82,8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王建新在工行新疆伊犁伊宁新华中路支行尾号6323账户(实际冻结48,973.97元)银行存款382,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王建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9370账户(实际冻结40.40元)银行存款382,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裴艳丽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5800账户(实际冻结140,687.79元)银行存款382,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裴艳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0503账户(实际冻结15.33元)银行存款382,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裴艳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382,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裴艳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7438账户(实际冻结3,455.06元)银行存款382,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裴艳丽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0583账户(实际冻结1,755.41元)、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7416账户(实际冻结10,537.92元)银行存款382,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裴艳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5377账户(实际冻结12,538.52元)银行存款382,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裴艳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1749账户(实际冻结164,784.63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裴艳丽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9594账户(实际冻结10.9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