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少玲,女,1981年4月19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贺州市桂平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敏敏虾客行餐饮店,住所地:惠阳区淡水南门西街富景花园东配楼第一层13号铺。
法定代表人:秦飞敏。
被执行人:秦飞敏,男,1985年6月29出生,汉族,住址:惠阳区淡水南门西街富景花园东配楼第一层*号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陆少玲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敏敏虾客行餐饮店、秦飞敏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9]975号生效仲裁裁决书(终局)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1、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敏敏虾客行餐饮店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少玲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12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陆少玲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敏敏虾客行餐饮店、秦飞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秦飞敏已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账户汇入案款12242元(该款含赔偿款12162元及执行费80元),扣留执行费80元上缴国库,余款12162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陆少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惠阳劳人仲案字[2019]97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判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解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秦飞敏在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80元的冻结措施。
二、本院(2020)粤1303执391号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