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葵城一路48号133。

法定代表人:杨贤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斌,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楠,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练江路蓬发大厦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建群。

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升平区一川装饰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升平区一川装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汕达法经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升平区一川装饰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利、罚息150129.5元(暂计至2002年4月20日,从2002年4月21日起至判决限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另计)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请求情况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升平区一川装饰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升平区一川装饰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升平区一川装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称,其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已初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协议内容正在协商变更中。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升平区一川装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升平区一川装饰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汕头市嘉洲实业公司、汕头经济特区升平区一川装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育胜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巫小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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