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无业。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蕊、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荆某在保定市乐凯南大街惠友超市一楼蒸房操作间,因琐事与被害人熊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动手打斗,熊某面部被荆某打伤。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熊某的伤情为双侧壁骨骨折伴右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荆某已赔偿被害人熊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熊某陈述,证人罗某、于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侦办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的发生系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告人荆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