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茅台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光明,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刘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仁怀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仁交执罚(2020)第9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2月7日,仁怀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仁交执罚(2020)第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刘静于2020年10月31日驾驶贵C×××××号传祺牌5座非营运性轿车从姜家寨载客2人到解放广场,已微信收款6元车费,在解放广场路段接受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车提供不出《道路运输证》和其他有效证明。申请执行人认为,刘静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壹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询问笔录、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违法行为告知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等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刘静驾驶案外人黄文英所有的牌照为贵C×××××的轿车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姜家寨搭载2名乘客至解放广场,已收取6元费用。当车行至仁怀市解放广场路段时,被正在进行非法营运查处工作的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在对刘静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刘静称其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手续并对非法营运的事实予以签字认可,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涉案车辆。2020年11月4日,交通运输局向刘静送达了仁交执违告(2020)第909号《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其非法营运的行为已违反《贵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刘静作出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刘静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称,其从事非法营运是因身体有病且孩子读书需用钱,希望从轻处罚。逾期,刘静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20年12月7日,交通运输局作出仁交执罚(2020)第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静罚款10000元,该处罚决定于当日向刘静送达,并于当日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扣押。刘静至今仅缴纳罚款5000元。2020年12月22日,交通运输局经催告后,刘静仍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交通运输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仁怀市交通运输局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履行其法定职责。被执行人刘静在没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搭载乘客并收费,属于非法营运。申请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行规正确。申请人作出的仁交执罚(2020)第90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予强制执行仁怀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刘静作出的仁交执罚(2020)第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刘静于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伍成烨
审判员 蔡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贾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