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青阳县人,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以双方已就如何还款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