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车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人:闫敬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申请人:张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景州镇景华大街一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92472852U,组织机构代码:592472852。 法定代表人:姜海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姜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被申请人:姜海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三被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玉霞、姜海英名下的银行存款1137.2844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三被申请人河北英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玉霞、姜海英名下的银行存款1137.2844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车万**、闫敬桥、张国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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