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杰诉被告刘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杰于2021年8月11日以与被告刘俊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金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博杨